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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快播:离婚后更改子女姓名,需要征求另一方同意吗?

时间:2023-05-03 11:20:21 来源:法问网

自从进入父系社会开始,孩子出生以后随父姓就逐渐形成了一种传统。但是现实生活中如果夫妻双方离婚了,由女方抚养孩子的,便会出现女方想让孩子跟自己姓,或者跟继父姓的情况。这时候,就比较容易出现由于男方不同意二引起的改姓纠纷。

从女方的角度出发,既然子女的抚养权已经归自己,更改孩子的姓名自然可以由自己决定。对于男方那边来说,一般都是比较重视孩子跟谁姓的,所以一般都不愿意孩子改姓。


(资料图)

那么,离婚后更改孩子姓名,到底行不行?需不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

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因此,离婚之后孩子改姓也是要经过另一方同意的,如果是抚养孩子的一方想要单独更改孩子的姓氏,是不可以的,就算偷偷地改了,对方也是有权利起诉变更的!

父母给孩子更改姓名的时候,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如果孩子已满10周岁,改名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如果已经满16周岁,并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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