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微信的普及,花式建群悄然成为社交风潮。家长群便是众多微信群中的典型代表。一群在手,父母足不出户便能轻松掌握孩子的在校情况。那么,学校如果拒绝家长入群,是否侵犯了其监护权?
(资料图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家长入群遭拒起诉学校
最近,王平先后两次申请加入儿子王小明的班级微信群,但均被学校以王小明不同意为由拒绝。
王平认为,学校侵犯了他的监护权,遂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学校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王平诉称,其与妻子离婚后,王小明一直由前妻抚养。因前妻阻挠,自己已多年未见孩子。为此,自己曾联系王小明的班主任,但班主任只说了大致情况,不明确告知王小明的各科目期中、期末成绩。
此后,王平先后两次要求加入班级微信群,但均遭到拒绝。王平认为,学校以征求王小明意见为由拒绝其入群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导致王小明脱离了自己的监护,损害了亲子关系。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王小明所在的学校则辩称,王小明现是初中生,与王平系父子关系。学校没有让王平进入班级微信群的决定是经征求王小明意见后作出的,该行为并未侵犯王平的监护权。且学校也没有义务同意王平进入班级微信群。即使王平不进入班级微信群,其也可以联系学校和班主任得知孩子的在校情况。而事实上,王小明的班主任也曾如实向王平告知过王小明的在校表现,故认为学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判决:没侵害监护权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王平系王小明之父,属王小明的监护人,具有抚养和教育王小明的权利和义务。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但本案中,学校未准许王平加入班级微信群不构成对王平监护权的侵害。
海淀法院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教育法第30条第4款规定,学校负有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在保护孩子身心健康的前提下,学校应视情况紧急程度采取电话、微信、短信、电子邮件、家访、到校面谈等方式向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履行相应的通知和告知义务,并在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要求知悉受教育者在校情况时积极予以配合。本案中,王小明的班主任曾应王平的要求告知了王小明的在校表现,而拒绝入群和告知具体成绩均系征求王小明意见后作出。此后王平也再未向学校或在校老师了解过王小明的相关情况,因此,王平
此外,海淀法院法官表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情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这也与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确立的“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原则相吻合。本案中,王小明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能正确理解拒绝向王平告知具体成绩、允许其入群带来的影响,且上述事宜涉及高度个人化的决定,在符合王小明年龄、智力的基础上应赋予其充分的话语权,尊重其自主判断后作出的决定。举重以明轻,王小明的监护人尚且需要尊重其真实意愿,那么,学校征求王小明意见的举动更无可厚非了。
最后,学校拒绝王平入群并没有妨碍王平监护权的行使。王平仍可通过其他沟通方式向学校和在校老师了解王小明的在校情况。学校征求王小明意见本身就足已让王小明知悉王平关心其学习生活,不会给王小明造成亲子关系淡漠的误解。
除了通过学校了解王小明的学习生活情况外,王平也可以通过行使探望权增进父子感情。如前妻不配合,王平可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在满足特定条件时,王平还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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