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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商品房认购协议,还能要求退房吗?

时间:2023-07-07 06:27:04 来源:互联网


【资料图】

陈某认购了嘉禾县某公司开发的商铺两套并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陈某向某公司支付了定金1万元并授权其母亲支付了42.1万元购房款。但由于陈某急需用钱,且认为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某公司存在过错,便要求退购商铺并返还购房款、定金及利息。某公司不同意退款,于是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公司退还42.1万元购房款,1万定金不退,这是为何?

民法典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据此,签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交了定金,买家又后悔的,定金不予退还。

因为《商品房认购协议》是预约合同,即使《商品房认购协议》合法有效,也不能强制违约方继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陈某不愿履行协议,那么某公司自然应该退还购房款。至于1万元定金,《民法典》有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陈某是违约方,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的定金守约方是不用退还的。

“定金”是交易双方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在敦促合同履行、惩罚违约行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法典》明确了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第一,必须存在违约行为,即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第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第三,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可以适用定金罚则。

在日常交易中,定金与订金这两个词汇被广泛运用,但是性质却完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而非法律概念。订金是一方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交纳的金钱,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般被认定为预付款,最终被吸收进总价款中,并不适用定金罚则。所以在交易中一定要区分定金与订金,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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