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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了20年的房子竟被开发商卖了?法官明辨是非巧断案

时间:2023-07-08 12:22:36 来源:绿园法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住了二十多年的房子,剩余未付的房款却被他人提前还清,产权也被登记在他人名下,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办案法官厘清事实、明辨是非,作出公正判决,用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张某与唐某原为夫妻关系。2001年5月,唐某以17.39万元购买某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并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在2002年1月前支付房款的20%,2022年1月底前支付剩余尾款。合同签订后,唐某交付了20%的房款,房地产公司交付了房屋。2005年,房地产公司将唐某诉至法院,要求唐某给付剩余房款。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房款未到给付时间,驳回了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诉讼中,王某作为该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2006年,张某与唐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该房屋分割给张某,张某在此居住至今。2007年8月,房地产公司在之前诉讼中的代理人王某交纳了该房剩余房款14.5万元。2022年7月,房地产公司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并为其办理了产权证。张某得知后,认为房地产公司将房屋暗中交易给王某,属于恶意串通,遂将房地产公司及王某诉至绿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时间线较长,为尽快查明案情真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仔细分析、核实证据,并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双方行为皆存在一定瑕疵。经审理,承办法官认为二被告的房屋买卖行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损害了原告张某的合法权益。最终法官依法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大力培育司法良知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途径。绿园法院将继续秉持“小案不小办”的理念,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用心办案,用实际行动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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