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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有哪些特点

时间:2023-08-19 04:17:46 来源:问法

一、自诉案件有哪些特点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


(资料图片)

3.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二、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什么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故意轻伤案、重婚案、妨害通信自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对被告人可判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法律快车提醒您,亲告罪也是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范围中的一类,除此之外还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司法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但要注意,在亲告罪中,要是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此时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三、刑事自诉案件发生的原因

1.部分当事人仅提供了基本的证据,如有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客观事实但没有相关证据或因种种原因无法提供证据,以致起诉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而未予立案。

2.部分案件虽有自诉人受侵害的客观事实存在,却无相关证据印证,致使受损害一方难于在诉讼中取胜。

3.有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反复申请补充证据,开庭审理一次又一次,反而导致证据间矛盾越来越多、案情越来越复杂,变成了难案、积案。

4.个别案件由于取证不及时,诉讼不及时以致被告方寻机外出躲避,有的案件起诉时被告人已下落不详;有的起诉后被告人畏罪外逃,案件无法审理,被迫中止。

5.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文化程度低、法律知识欠缺,不知何为证据,怎样举证。

6.因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当事人无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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