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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追偿权,有哪些?-每日热闻

时间:2023-03-17 11:27:23 来源:法问

追偿权是指实际给付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据法律的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取得对债务人的偿还请求权。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追偿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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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追偿权,有哪些?


(资料图)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胡超奇律师解答:

保证人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

(二)主债务人对债权人因保证而免责。如果主债务人的免责不是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引起的,保证人不得主张求偿权。

(三)必须是保证人没有赠与的意思。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胡超奇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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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胡超奇律师解析:

在实践中审查保证人是否能实现追偿权时,往往注重保证人实际履行的证据,而在庭审中又往往凭债权人的认可作为认定依据,对保证人形成追偿权的事实过程证据容易忽略,对履行债务是否损害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不进行详细审查。只有在涉及追偿权时对保证人追偿权形成的相应过程进行真实性判断,确保追偿权的合法性、客观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

原一审时法院对保证人是否如实提供和主债务人之间消灭主债务的过程证据没有查清,没有排除银行向曹某出具的催款通知书,导致了错误的判决。重审一审法院发现了催款通知书的瑕疵,同时催款通知书又恰恰证明了曹某损害主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对该案进行了纠正,维护了主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标签: 主债务人 合法权益 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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