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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中止对方探望的权利?

时间:2023-03-19 15:18:33 来源:法问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法律依据:《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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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中止对方探望的权利?

王涛律师解答:

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权行使的的方式、时间,有约定的依约定;有判决的依判决;无约定,无判决的,男女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上门探望式”是指在一定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这种方式适用于离婚时矛盾不大的男女。“带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带走子女,与其生活一定时间,以行使探视权,这种方式适用于离婚时矛盾较大的男女双方,但不适用于哺乳期的子女。

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探望权的行使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在采取探望的时间,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对上学的子女就应在其假期或休息日进行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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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律师补充:

《婚姻法解释一》第25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之规定,探望权的中止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问题,应在执行程序中解决,由当事人提出中止执行探望权的申请,再由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中止与否的裁定。

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

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给予未抚养一方探望权,主要是为了提供未成年子女一个良好美满的成长环境,如果探望一方对子女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那么探望权的行使就违背了权利行使的初衷。

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探望一方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

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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