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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送养人需提供哪些手续?

时间:2023-03-20 15:04:44 来源:法律解答网

一、送养人书面证明范本

( ) 证字 号

经查,收养人xx,性别x,国籍xxxx,出生日期xxxx,身份证件号xxxxxxxx,收养人x,性别x,国籍xx出生日期xxxxxx,身份证件号xxxxxxxxxx

与被收养人xx,性别x,国籍xx,出生日期xxxx身份证件号xxxxxxx曾于xxxx年xx月xx日在办理 (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登记证字号xxxxx

出证机关xxxx年xx月xx日

打算收养弃婴,关于出具收养登记证明如下,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二、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必须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养人是没有父母的孤儿,其监护人可作为送养人,但必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如果被收养人是无监护人的孤儿,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为送养人。

(四)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父母共同送养。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三、送养人需提供哪些手续

送养人需提供的手续有: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童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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