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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因患重病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什么补偿,怎么补偿?

时间:2023-03-20 18:14:43 来源:法问

医疗期届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因患重病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什么补偿,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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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患重病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什么补偿,怎么补偿?


(资料图片)

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徐范霁律师解答:

企业能与患有重大疾病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且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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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泾锐律师事务所徐范霁律师解析:

员工身患重病固然不幸,但于企业而言,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职工患病于其也是不幸的。

1.患病职工重病无法提供劳动,而企业同时仍需承担相应的用工成本,此超出其建立劳动合同的预期,而重病职工尤其是一些刚入职即患病的职工,对于企业的贡献已远低于企业对其所承担的义务,也即用人单位在法定医疗期内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职责,已履行了其道德上的义务,无继续再作相应付出之责任。

2.重病职工之不幸,更应由健全的社会机制予以保障,于企业而言,其未必能承担得起这样的责任,尤其是一些小企业。让企业承担可以测算的法定义务,利于企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让其更好地持续反哺社会,此才是企业的根本责任所在。

于劳动法律而言,其已包含了对于劳动者倾斜的保护,其中医疗期的规定显然更是已经考量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对应的企业责任—对于在医疗期内即使未能提供任何劳动的员工,也需支付病假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履行其他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此已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

标签: 用人单位 医疗补助费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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