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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招标而未招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有效的吗? 环球新动态

时间:2023-03-23 18:28:41 来源:法问

招标投标在建筑领域一直是被重点关注的方面,但现实中仍有部分企业在商品房施工过程中未进行或未实质进行该项程序,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简化程序,在地方政策中将民营企业建设工程改为不强制招投标程序仅合同备案即可。那么商品房施工项目是否无需经过招标投标,发包方和承包方因此签署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呢?

网友咨询:

我得到了一个建筑施工合同但是这个工程没有通过招标程序,而是通过特殊渠道获得的。但是这一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那么,我签的建设施工合同有效吗?


【资料图】

肖卫红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所以说,属于必须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强制无效的。

肖卫红律师解析:

招标是为某项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的买卖,邀请愿意承包或交易的厂商出价以从中选择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为。程序一般为:招标者刊登广告或有选择地邀请有关厂商,并发给招标文件,或附上图纸和样品;投标者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然后在公证人的主持下当众开标、评标,以全面符合条件者为中标人;最后双方签订承包或交易合同。

对于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方与承包方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否则因合同订立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常见的情形主要有:应当招标的工程而不招标;招标人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标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招标投标 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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