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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是怎样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环球快消息

时间:2023-03-28 11:28:40 来源:法问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时,公民在选择救济途径时,可以选择提起行政诉讼,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又有原告主体资格,那么,股东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是怎样的,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网友咨询:公司行政诉讼中股东代表能否提起诉讼?


(资料图片)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贾熙纯律师解答:

法律未明确规定股东在同样的情况下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但也没有排斥。根据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来推理并进行处理。如前所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是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理基础。

对于股东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政府和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存在分歧,实践中各地差异较大。

贾熙纯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范围的规定,只要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并不要求这些主体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第24条又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从以上规定来看,所谓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股东代表诉讼只是股东代表公司行使一定的诉讼请求权,其获得的利益或判决的结果都只是由公司承担,而与股东私人利益并无挂钩,股东只是作为股东身份间接地享有公司获得的利益而已。法院判决的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股东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资格、权利和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担,这是股东代位诉讼最典型的特征,这说明股东只是代表诉讼的过程而已。

《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提起诉讼,或在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标签: 行政诉讼 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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