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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致人轻伤,是否属于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 环球报道

时间:2023-03-24 18:06:59 来源:法问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但是,防卫致人轻伤,是否属于重大损害构成防卫过当?

网友咨询: 2011年10月28日晚10时许,被告人陈某前往江西省弋阳县弋江镇某KTV内,欲将其正在3166号包厢内唱歌的女友龚某带走,在与龚某拉扯过程中,陈某与龚某一同唱歌的被害人徐某发生争执。之后,徐某便纠集吴某、王某、张某三人对陈某实施殴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陈某遂掏出一把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徐某腋下刺伤,徐某受伤后,其他人均停止了对陈某的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的伤情为轻伤甲级。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范虹霞律师解答:


(资料图)

被告人陈某用刀将他人刺成轻伤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轻伤也不属于重大损害,因此,不构成防卫过当,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本案的被害人徐某寻衅滋事,纠集多人围攻陈某,陈某为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情急之下掏出水果刀进行挥舞自卫并将徐某刺成轻伤。陈某的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徐某等人的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并没有过于悬殊,甚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相比更小。因此,陈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予负刑事责任。

陈某虽然手持刀具,但却势单力薄,与之相比的徐某一方却是人多势众,倘若被告人陈某未掏出刀具,单凭徒手制止徐某等人的围攻、殴打是难以奏效的。事实上也证明了陈某以刀进行防卫是制止徐某等人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因为在徐某被陈某用刀刺伤后,其他人停止了对陈某的殴打。陈某持刀的防卫行为与徐某等人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并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因此,陈某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范虹霞律师解析:

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

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这些防卫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过当的前提是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又不同于正当防卫.

第一,在客观上具有防卫过当的行为,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第二,在主观上对其过当结果具有罪过,这是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的根据。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主要是解决防卫过当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能不能定罪,就是通过是否具备了防卫过当犯罪构成的条件,因为它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

标签: 防卫过当 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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